Monday, February 05, 2007

科技業專利角力 轉守為攻

根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受理案件統計,近十年來,台灣高科技企業在美國337條款調查案中,多是被告的一方,但是,今年初,情勢已改觀。包括旺宏、聯發科、茂矽、宏陽科技、晶元光電等都打贏官司。

從ITC受理的最新調查案中發現,台灣高科技企業不但利用美國專利訴訟程序,「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跨海赴美控告美、日等國廠商專利侵權,甚至有一家台灣廠商一口氣告了30家競爭對手,範圍包括美、台、大陸廠商,台灣廠商不再是美國337條款的「受氣包」。

政大智慧財產研究所教授馮震宇分析,台灣高科技企業無可避免的會碰到美國337條調查,因為依照美國關稅法337條款規定,只要是侵害在美國註冊或登記的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就可以根據337條進行處置。

馮震宇表示,以前台灣高科技企業在智慧財產權上的投資不足,老是打輸官司是正常的現象,現在情形則改善許多,台灣企業「轉守為攻」,開始主動去美國告別人,反而是大陸的智慧財產權問題,較台灣更為嚴重。

美國安慶國際法律務所(Akin Gump Strauss Hauer & Feld.LLP)合夥人胡亦台分析,專利權人發動337條款調查的目的,如果不是為了授權金,就是要迫使競爭對手退出市場,被告的一方遇到前者,還可以談判,遇到後者,就只能正面迎擊,而且官司要打到底。

胡亦台指出,1996年以前台灣高科技企業碰到美國337條款調查案,多覺得既然使用別人的技術,就和解付錢,不過,最近幾年,業者覺得自己的技術層次已經提升,也擁有不少專利,較勇於出庭應戰,甚至有廠商主動出擊,先提告對方侵權。

胡亦台認為,被告的一方,如果確實使用對方的核心技術,打贏官司的機會小;如果被告已進行技術設計迴避或根本不是使用對方的技術,則很有機會贏。

337條款調查程序,並非是美國廠商的專用權,原告廠只要能證明在美國有產業、或是在美國有子公司也可提告,因為ITC保護的不只是美國產業而已,而是保護在美國有投資的廠商,Nokia、Samsung、新加坡的創新等企業,均曾發動337條款調查程序。胡亦台表示,台灣廠商近來也開始利用此制,例如宏正自動化科技公司就向ITC控告美商Belkin、日商JustCom及台商禕峰科技侵權,目前正在調查中。

美國MORRISON&FOERSTER律師楊大衛指出,美國337條款調查程序一旦發動,ITC的法官必須在13至14個月內完成裁判,因此,被告的廠商準備應訴時間相當有限,但在ITC案件成立之前,提告的專利權人卻有足夠的時間,準備相關證據,相較之下,整個程序較不利於被告。

337條款調查案件不僅針對涉嫌侵權的被告,被告的供應商或客戶,也可能因為使用或販售涉嫌侵權的專利技術而被調查,因此,一有調查行動,客戶擔心受到牽連,下單態度即會出現遲疑,令高科技企業深感頭痛。楊大衛認為,台灣企業應該尋求好的法律諮詢,協助應付337條款調查案。

【2007/02/0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