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December 05, 2007

被告投入金額比原告多 美法院轉變 限縮專利人權利

 美國Connolly Bove Lodge & Hutz LLp合夥人Mathew Greenberg昨天在研討會中表示,從去年開始,美國聯邦法院對專利的判決已大幅轉變,轉而限縮專利權所有權人的權利,此舉會降低專利在美國的價值。

 昨天公司治理協會舉辦「永續經營的核心價值」,討論「併購案中智慧財產價值之實現」。Mathew Greenberg指出,美國的行政、立法、司法部門在過去一、二年對專利的法規、立法、判決,有很大的變化。

 以司法判決來說,在一九八○年代以前,專利在不同的地方巡迴法院中判決,一九八二年以後,敗訴一方可以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的專業法庭(簡稱CAFC)。在二○○六年和二○○七年中,CAFC美國最高法院共審理了七個案件,案件之多,打破過去四十五年的紀錄,過去四十五年中,一年平均不到一件。

 過去專利權人可輕易獲得禁止令

 美國司法過去比較保護專利的所有權人,但從去年開始有了新轉變,不見得像過去對所有權人那麼友善。舉例而言,過去如果專利所有權人勝訴,被告的侵權屬實,則勝訴者可以輕易自動取得「禁止令」(injunction),保護專利權(排除他人侵害權)之執行。對專利權所有人而言,獲得永久禁止令相當容易,只需證明侵權者確已侵害其專利權,且在未來也能夠持續侵害其權利即可。

 專利權人未製造,將拒絕給予禁止令

 但是在二○○六ebay和MercExchange的訴訟案判決中已被扭轉。MercExchange為專利管理公司,有很多專利權,控告著名的ebay侵權,但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時指出,專利權人能否得到「禁止令」,尚要考慮幾點:一、是否會造成無法回復的傷害,二、法律補救的不合時宜,三、非難性的權衡;四、公共利益。判決結果,對擁有專利權的公司不利,ercExchange雖有專利,但沒有銷售產品,而ebay則有實際銷售產品,上述判決確認了一項新原則:申請、擁有專利權的公司,如未生產製造為物件或想法,在不具備「無可挽回的損害」要件下,將難以取得禁止令。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劉尚志表示,這是因為美國研究七百家公司中發現,大多數被告的公司,對該專利產品研發的投入金額和時間,反而高過原告的公司,司法如果過度保護專利所有權人,對新興的網路產業反而有很大的傷害,所以改變看法。

 劉尚志並指出,三十五號會計公報實施後,每年年底上市公司要對專利等無形資產做資產減損,所以失效的專利的資產,必須在財務報表中揭露,或在附註中註記。計算專利的價值,若用營業額計算,一般約占二%到五%;而生技製藥業因為研發成本高,可提高到一五%到二五%。例如,某電子業的年營業額一○○元,給付權利金為五元(100元*5%=5)。所以當台灣的電子業的毛利只剩下微利的三%,再付一%權利金給外國公司,獲利更壓縮,為很大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