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March 24, 2008

如核申請興建自用農舍

A:
自從民國89年1月28日「農業發展條例」公佈施行後,農地開放自由買賣,只要具本國國民身分之自然人均可承受農地,不再只有實際務農的農民才能買賣農地,只要農地確實作農業使用,均可合法移轉,其目的係活絡農村經濟,卻也間接形成購買農地興建農舍的鄉間休閒風潮。
雖然農地開放自由買賣,但興建農舍仍需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請。民國89年1月28日「農業發展條例」公佈施行前取得農地,不論農地面積大小及戶籍是否在本縣,可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檢具無自用農舍證明、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等相關文件直接向縣政府建設局建築管理課申請建照,農舍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耕地面積之十分之一,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330平方公尺,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3層樓並不得超過10.5公尺。至於89年1月28日「農業發展條例」公佈施行後取得農地,就受到「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相關規定的限制,除了戶籍在本縣及土地取得需滿2年以上,需為無自用農舍者,且興建農舍基地之農地需確作農業使用,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滿足上述條件後檢具相關資料向縣政府農業局農務課申請並取得「農民資格」後,再據以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向縣政府建設局建築管理課申請建築執照。
民眾常有錯誤的觀念,以為「農舍」是具有廣闊庭院的「莊園」,其實農地不會因為蓋了農舍而變為建地,農舍的圍牆只能包圍農地面積的十分之一,且農舍以外的農地仍應繼續實際從事農業使用,佈置假山假水、庭園造景、球場、游泳池或鋪設水泥等非實際從事農業使用是不符合規定的;此外,農舍只能供農家住宅及經申請核准之農產品、農業資材、民宿等用途使用。如果不遵守規定,將導致農地無法合法移轉,並因違反土地管制規定而受罰且無法享有農地免稅之優惠,實在得不償失,因此大家一定要有守法的觀念,共同維護農業生產環境,確保農業永續經營及農地永續利用。

如何申請興建自用農舍
農民資格申請書
無自用農舍切結書
農民資格審查表
農企業,農民團體,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何申請耕地承受
A:
現今農地管理政策雖然開放私人自由買賣農地,但對於公司,法人買賣"耕地"(註: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仍有諸多限制.僅開放農民團體(合作社,農會,漁會),農企業(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企業法人),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受耕地,且應符合"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及"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之移轉許可準則"規定.
目前耕地承受採2級審查,由縣市政府收件,初審,收取審查費1萬元後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並由農委會准駁其申請.
承受耕地後,非經農委會核准,不得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閒置不用,亦不得變更使用。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經營利用計畫,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用地變更者,不在此限。擅自變更使用者,除依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外,對該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之負責人,並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
承受耕地申請書
農業用地變更非農業使用如何辦理
A:
農業用地應作農業使用,倘計畫作非農業用途使用,應依規定辦理用地變更以符法制.
農政單位職權僅得同意農業用地變更非農業使用,並非土地變更編定受理單位,民眾倘欲辦理土地變更,應先取得興辦事業計畫同意書(變更作寺廟,殯葬設施者,應向本府民政局申請;變更做資源回收場,應向本府環保局申請;變更作老人安養院,育幼院等社會福利設施者,應向社會局申請....).
取得興辦事業計畫核可後,再向本府地政局申請土地變更編定,並依規定向本府農業局繳交"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回饋金",俟審查核可後,即完成土地編定變更.
民眾應留意的是,目前農地政策仍嚴格限制特定農業區已辦竣農地重劃之農牧用地變更非農業使用,除非係作重大公共工程或公眾使用設施使用,甚難變更編定.
如何申請農藥販賣?
A:
(一)申請人向本縣植物保護同業公會,洽領申請書,並檢附負責人及管理人身份證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等證件委託植物保護公會辦理。
(二)管理人員必需專任,其資格範圍如下:
-普通考試以上有關類科考試及格者:以本公告三年所列科系為報考資格之類科普通考
試以上考試及格者。
-曾任府機關農業技術相關職務二年以上者,高中或高職畢業並曾任政府機關植物保護
或農藥管理相當委任職務二年以上者。
-大專院校相關科系畢業者:
>大學農學院或農業專科學校各科系。
>大學理學院化學系、環境科學學系、生物學系、植物學系。
>大學工學院工程學系、環境工程學系。
>大學醫學院或醫事專科學校之醫學系(科)、藥學系(科)、應用藥學(科)、工
業安全衛生科、食品營養科、公害防治科。
>工業專科學校之化學工程科、環境工程科、食品工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