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February 27, 2009

濫發電郵 每封最高求償2千

【呂雪彗/台北報導】

為防制濫發商業電子郵件,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未來收到濫發商業郵件收信人,可向違法發信人每封求償新台幣500元至2,000元民事賠償金額。

通傳會(NCC)法律事務處長高福堯表示,以97年為例,國內主要10家業者共收到來自全球1,053億餘封電子商業郵件,雖透過電子技術阻擋約870億封郵件,仍會造成干擾,希望透過較強勢作為,讓網路運作更順暢。

依這項草案規定,未來收到濫發商業郵件收信人,可向違法發信人請求每封違法電子郵件500元至2,000元民事損害賠償,若能證明所受損害高於此數額不在此限。

若同一原因事實致多數收信人受害,其中合計最高損害賠償總以2千萬元為限,若發信人所獲所得利益逾2千萬元,以該所得利益為限。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明知或可得而知發信人有違法發送商業電子郵件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未來採取「默示拒絕」機制,賦予發信人可進行一次合法商業電子郵件行銷行為,若收信人未「明示」願意繼續接收,未回傳就視為拒絕繼續接收,收信人要拒絕後續來信,不需對發信人有任何回應。

為便利收信人向濫發人提出團體訴訟,明定團訟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向服務提供者、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要求提供濫發人資料,對無正當理由不提供者定有罰責。

對未經同意蒐集或出售電子郵件位址行為,或以供他人濫發為目的,供應具備濫發功能的電腦程式等濫發輔助行為,均明定應與發信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